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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闹市被打 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的区分

法邦网     2013-07-11 阅读:348



局长闹市被打

局长闹市被打,本来没有关系的两个人就这样结下梁子。他们也够倒霉的,一个弄伤了局长,一个无缘无故被打了。

据悉:7月4日晚,米脂县公安局一副局长在闹市区被打,现已住院治疗。昨日,记者了解到,打人者共3人,其中一人为包工头,已被刑拘。米脂警方表示:“打人者与副局长并不认识。”事发当晚,副局长开车路过米脂县城银州路一KTV楼下,有几名醉酒男子在打闹,一男子以为一人上了副局长驾的车,因此起了冲突。随后,男子喊来两名帮手,并操起铁锹围着打骂。男子系当地一小包工头,姓曹,已被刑拘,两名帮手外逃正在抓捕。打架者除了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外,还得对局长的人身损害进行民事赔偿。

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的区分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该案中,是几名醉酒的男子打闹,无辜殃及该局长。他们的犯罪故意并不是伤害特定的人,而是肆意挑拨,并且该案发生在公共场所,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定寻衅滋事罪比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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