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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车祸8死19伤 旅游交通事故赔偿

法邦网     2013-07-15 阅读:447



西双版纳车祸8死19伤

西双版纳车祸8死19伤让人震惊。随着车辆的普及,车祸这样的悲剧几乎每天都在上演,不得不让人心痛。开开心心出门旅游却变成一去不复返,带给死者家人的是永远也愈合不了的伤痛。

据悉,在7月14日12时40分左右,一辆车牌号为云KT0396的旅游大巴行至云南西双版纳州勐景路(勐养至景洪) 13・25公里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大巴车发生侧翻并坠入公路左侧约40米深的山谷,造成8人死亡、19人受伤。,救援人员在事故现场紧张救援。根据初步判断,这起重大交通事故与当地雨大路滑有关。

旅游交通事故赔偿

旅游合同生效后,旅游组织者即旅行社负有确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顺利完成旅游的义务,旅游者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旅行社应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如果非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造成旅游者伤亡损害,属于违约行为,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如果从该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使旅游者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既侵害了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也侵害了旅游者的固有人身权利,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在旅游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使旅游者遭受人身损害,旅游者既可以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旅行社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旅行社侵害其人身权利为由向旅行社提起侵权之诉。提起何种诉讼,完全根据受害者对如何可以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更有效保护的估量,自主作出选择。任何限定受害者只能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的做法,都是对受害者诉权的限制和剥夺。

受害者与组团社之间存在一种旅游合同关系,组团社应承担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组团社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从而造成了对受害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受害者依据侵权行为法律要求由组团社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应得到支持。毕竟这种损害后果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是一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组团社与地接社或肇事车辆之间的任何约定对旅行者都不具对抗力,地接社只是对组团社负责,接受组团社的指派;肇事车辆只是被地接社或组团社所租借,对地接社或组团社负责。地接社或肇事车辆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是组团社的一个代理方或间接代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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