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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城管暴打老百姓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法邦网     2013-07-17 阅读:307



连云港城管暴打老百姓

连云港城管暴打老百姓,而且还是围殴、群殴!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城管有打人的权力,根据“法不允许即禁止”的原则,那就是禁止城管打人!你们是执法呢还是犯法呢?这是知法犯法!

近日,一段“连云港城管群殴老百姓”的视频在网上疯传,视频中五六十名城管人员暴打几名老百姓,场面十分惨烈。据悉,冲突原因系百姓反对在他们房子旁边架设高压线,当地城管局证实此事并开始调查,并称将严惩施暴者。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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