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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坝区雷击2死6伤 旅行社未尽义务的责任

法邦网     2013-07-18 阅读:234



三峡坝区雷击2死6伤

三峡坝区雷击2死6伤,事故原因还不明。今年的雷电似乎特别猖狂,因雷击而身亡的人不在少数。夏天是雷电多发季节,而现今的天气预报准确度越来越高,如果旅行社在组织游客游玩时能针对雷电多发的天气做好防雷措施或者避免在雷电高发时带游客出行就好了。

据悉,在7月6日,三峡大坝坛子岭园区发生雷击事件。雷击事件已导致2人死亡,6人受伤。死亡的人里有一位来自江苏的15岁少年,少年是跟着父母和祖父母来三峡游玩的。另一位死者是一个31岁的女性,伤者在急救中心治疗,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之中。

旅行社未尽义务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主要有:一是旅行社的硬件设备等,如旅游车辆不符合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直接导致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损害。二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导游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服务上存在瑕疵或者缺陷,造成旅游者的损害。三是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也未采取任何防止该危害发生的措施。四是旅行社没有制止来自第三方对旅游者的侵害而承担的责任。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的旅行社,在防范和制止他人侵害旅游者方面未尽义务,造成旅游者损害的,也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责任。根据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原因不同,我们把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由于旅行社的不适当履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旅行社须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又由于旅行社存在侵权行为,从侵权责任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如果完全因旅行社自己实施的行为或其雇员造成的旅游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后果的,由旅行社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按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在责任竞合情形下,受损害的旅游者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旅游者进行选择,选择一个最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

(二)第三人(包括履行辅助人及其他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当第三人的侵害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如果完全由旅行社来承担责任则过于苛责。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才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而旅行社的不作为只是加大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或者说如果旅行社勤勉 (上接第72页)积极地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则有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也正是由于旅行社的忽大意才给了第三人可趁之机,因此旅行社理对此疏忽大意承担责任。在侵权责任上,《若干释》明确了这时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只承补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害人能够确定的,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义务的责任人承担责任,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加害人难确定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由旅行社在其能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非为全部责任。旅行社承担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样既能够保障旅游者的损害得到分赔偿,也使得旅行社和第三人的责任分担更公平。而从违约责任角度来说,旅行社在有过错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在进行了违约损害赔偿适当的补偿之后,可向侵权行为人追偿。同样游者享有选择请求权的权利,既可以从侵权角度追究旅行社的责任,也可以从违约方面追究,但二者只能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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