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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志实名举报 公民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法邦网     2013-07-18 阅读:300



王文志实名举报

新华社记者王文志实名举报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违法的行为引人热议。若其举报的内容成立,则王文志等于是立了功了。在这个贪腐还存在的世界里,公民的举报意义重大,不少官员都是因公民的举报而遭调查进而现形落马。

7月17日的凌晨时分,新华社旗下《经济参考报》首席记者王文志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实名举报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等公司高管在一项收购案中涉嫌利益输送,导致数十亿元国有资产流失。宋林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渎职,并有巨额贪腐之嫌。王文志还向中纪委提交了举报信。中纪委相关工作人员说,接到举报后,他们会转交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属国资委直管,被列为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宋林是副部级老总。针对王文志的举报,7月17日下午,华润集团发布声明说,所谓举报存在诸多揣测、臆断乃至恶意诽谤之辞。华润称对诋毁、诽谤公司声誉的言行,保留追究法律责任及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公民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公民举报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1)举报权。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要求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接待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3)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要求保护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专门的举报规定中,都对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作出了规定。

(5)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对举报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举报受理机关根据规定,给予其精神、物质奖励。

(6)其他权利。如举报人有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等。

公民举报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1)举报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2)据实举报义务。举报应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违法犯罪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3)遵守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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