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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大悦城杀人 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认定(图)

法邦网     2013-07-18 阅读:1130



朝阳大悦城杀人

朝阳大悦城杀人事件,引发网友广泛谈论“为什么朝阳大悦城总是出事”。社会治安管理需要执法机关、普通民众等多方参与。在公共场所,一个偶然行为可能导致对整体公共安全的危害。

17日下午北京朝阳门大悦城发生了一起恶性杀人事件,该事件已造成2人当场死亡,其中一名为外国人。事后警方到现场控制嫌疑人,初步调查该嫌疑人有精神病。

危害公共安全罪何如认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

(二)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三)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四)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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