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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大悦城杀人事件 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

法邦网     2013-07-18 阅读:493



朝阳大悦城杀人事件

朝阳大悦城杀人事件,实在令人胆战心惊啊!据说,杀人的是个精神病人,在路上将一名女子和一个外籍男子杀害。好担心啊,以后会不会走着走着就被杀了,不敢想啊!

17日下午,也就是昨天,北京朝阳门大悦城发生了一起恶性杀人事件,该事件已造成2人当场死亡,其中一名为外国人。事后警方立即赶到现场,控制了犯罪嫌疑人,初步调查该嫌疑人有精神病。

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这些排列顺序,亦应视为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但是首先,这些人员应当是有监护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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