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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教授易延友微博致歉 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

法邦网     2013-07-19 阅读:636



清华教授易延友微博致歉

清华教授易延友微博致歉,舆论的压力是强大的!作为钻研学术的教授竟发表了违背《宪法》精神的言论,真是贻笑大方!

“本人昨日微博言论确实欠妥,对由此引起的消极影响深感不安,特向各方致歉。”昨天,因为发表“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的言论被数万网友质疑、被众多学者争论的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删除了关于此事的三条微博并发出“致歉声明”。 言论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中的政治自由权利的一种。清华教授在微博上发表言论是他的基本权利,但是对于教授的道歉行为除了舆论的压力,法律上是否也有限制呢?

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

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性表现列举部分如下:

1、不得利用言论自由进行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的煽动行为;

2、不得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3、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污辱诽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人格权主要是指姓名、名誉、肖像和人身等权利;

4、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披露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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