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巨资引进万只萤火虫
巨资引进万只萤火虫让人惊呆了。想想那样的场面应该是非常壮观的。不过为了让人感受自然和进行科普而引进万只萤火虫的初衷是好的,不过才三天萤火虫死了一半似乎太残忍。况且如果萤火虫是所谓的养殖基地在野外捕捉的,如此巨大的数量肯定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破坏生态平衡。
7月10日,有媒体报道,青岛中山公园从广西一个养殖基地购进了万只萤火虫。然而这些美丽的小虫仅在青岛待了3天就有一半死去而这个萤火虫养殖基就在南宁大明山。它占地2亩,2009年开始养殖,是目前广西最大的一个人工养殖萤火虫基地。广西昆虫专家张永强教授说,如果这些萤火虫是野生的,贩售行为会破坏萤火虫的生存环境。如果是人工养殖的,放生于萤火虫适存的环境,更利于其繁殖。
破坏生态环境的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十三条【处罚不免除缴纳排污费义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