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乐福伤人
北京家乐福伤人,造成四人受伤,其中一名女士抢救无效死亡,这明显是一起杀人事件,但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有一点特殊,就是该案犯罪嫌疑人曾经有过精神病史。
据悉:7月22日中午,北京城区马连道家乐福发生持刀伤人事件,造成4人受伤(三男一女),嫌疑人被警方当场抓获。经初步审查,嫌疑人名叫王某,男,1963年出生,北京市人。北京警方今日证实,家乐福超市持刀伤人事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有精神病史,于2012年9月5日被北京市大兴区精神病院收院治疗,今年1月刚刚出院。事件中一名女性死者因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开展工作。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史是否能为其犯罪作掩护呢?

精神病杀人可以完全免责吗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按照不同的情况进行判定的,家乐福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要负刑事责任,还要根据当时他的精神鉴定结果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