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遭34车碾身亡
男子遭34车碾身亡,死者已矣,生者珍重。现在男子家属已经与大部分肇事司机车主达成了赔偿协议。34辆车的相关责任人应该有谁支付赔偿、每人又承担多少份额呢?
近日,广东江门23岁的行人唐某在G15沈海高速公路(往广州方向恩平段)发生车祸后,又被随后经过的33辆车碰撞、碾压,最终身亡。涉案的34辆车无一停留、报案。截至7月16日,已有27辆车到案。死者家属与其中的20辆涉案车主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接受了赔偿款项。
肇事司机负连带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侵权连带责任由以下要件构成: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四)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侵权连带责任与民事上其他共同侵权责任相似,但却不完全相同,侵权连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整体责任。
2、受害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或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其连带责任的性质。
4、各行为人依其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力的大小对内负按份之债。
《民法通则》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