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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砍人超市下架刀具 精神病伤人能否免责(图)

法邦网     2013-07-25 阅读:281



导语:

防砍人超市下架刀具,这一举措被指“太雷”,大家普遍认为“没有这样办事的”,但是超市方面却认为自己的痛难以言说,下架刀具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希望被理解。

继朝北大悦城山东籍男子持刀捅人之后,近日又发生马连道家乐福超市持刀砍人事件,巧合的是,两个行凶者都疑似精神病人,所以最终法律责任如何承担,还要视情况而定,考虑方方面面因素。

伤人者也许不知自己究竟做了什么,然而,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或死或伤的结果却是实实在在的。受到伤害,却眼见行为人不必担责,这种结果恐怕换谁都难以接受。精神病伤人真的不用担责吗?法律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呢?

事件回顾:

超市下架刀具遭吐槽

近日,因北京马连道家乐福超市发生男子持刀伤人案,北京超市下架刀具。这种做法遭到网友的吐槽:“真有伤人的心去哪买刀不一样啊?”,下架刀具办法标本都不治。不过,也有网友表示超市这样做也是没有办法,可以理解。

在宣武医院,受伤的12岁男孩小袁趴在床上,手上拿着一本图画书。其父袁称,自己孩子的伤情稳定,其他伤者都被伤得很严重,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住进儿童医院的2岁男童欣欣则没有这么幸运。欣欣家属至今还守候在重症监护病房门口,等待消息,孩子目前尚未脱离生命危险。(据《京华时报》)

法邦点评:

精神病伤人能否免责须考虑案发时精神状态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如下几类: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所以,家乐福超市伤人事件中,即使确定砍人者有精神病,也要看他病情的严重程度,并且案发时到底有没有发病。

网友评论(腾讯微博):

超市下架刀具如鲧治水

@高兴:超市持刀杀人,要求超市下架所有刀具,李某某强奸是不是就要没收他的做案工具…………

@雪上松:一直是这种模式,从未被模仿;一直是这种理念,从未被超越

@王晓璐:北京超市下架刀具,我想起来几件事情 1、鲧治水 2、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3、掩耳盗铃 4、傻逼

结语:

一个是身体上受伤,一个是精神上有缺陷,两类人都是可怜人,悲剧本不应发生。比起超市下架刀具这种措施,一定还有更好的解决方法,希望有关部门重视起来,出台可行性方案,安抚好被害人,安置好行为人。(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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