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家车未避让警车被砸
私家车未避让警车被砸,到底是警察还是强盗啊,如此嚣张。后来警方称,开车司机是临时工,为什么每次发生这种事,总是说,是临时工呢,临时工成为某些机关的挡箭牌,当广大人民群众是傻子吗?
据悉:7月27日,南阳市内乡县板场乡派出所一名副所长和几名民警在开车执行公务途中,因前方一辆私家小轿车没有及时避让,便逼停对方,将其前挡风玻璃砸烂并试图开车门打人。当事民警正在接受上级部门调查,砸车的司机系临时工,已被开除。但此“临时工”一说,遭到网民质疑。七里坪乡派出所办案民警让他们协商“私了”,在签署协议后不再追究板场乡派出所涉事副所长、同车民警及司机的任何责任,周庆钊没有同意。
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负责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其特点有:一是职权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时空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比如某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纠正另一城市公务员管理中的错误。三是身份性。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公务员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
该司机的行为明显已经超过了自己的权限,所以不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但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侵害时,用人单位也应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