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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醉死被追认烈士系谣言 造谣的法律责任(图)

法邦网     2013-08-08 阅读:154



法官醉死被追认烈士系谣言

法官醉死被追认烈士系谣言,而被传醉死的法官其实都是意外死亡。不管真相如何,传出法官醉死被追认烈士的谣言,在某些方面也说明了民众对政府官员的不信任,所谓空穴不来风,如果官员们作风清廉,深受人民爱戴的话,他们的去世只会让人民难过,而不是对他们的死因百般猜测甚至是造谣了。

网上有传河北省邢台市法院系统有3位法官醉死被追认烈士,而这三位法官是在接待上级是醉死的。不过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刘素娟7日辟谣称经调查后,3位法官并非因喝酒猝死,也未曾被追认为烈士。三名法官死亡的原因分别是:邢台县法官逯会林死亡原因为猝死非饮酒死亡,广宗县法院副院长张恒朝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南和县法院副院长刘建军车祸死亡。

造谣的法律责任

造谣或承担以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最典型的是名誉侵权,它指的是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名誉侵权认定。这里突出既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也致他人名誉受损两个要件,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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