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西安碎尸案女嫌犯近日被捕,押回西安。看到这样的消息不知道是该拍手称快还是有所反省。
连续爆出的几起杀人碎尸案,其手段残忍程度令人发指,我们同情那位被碎尸的男性,可你为什么欠债不还呢?作案者郭某我们理解你讨债心切,可你为什么一定要使用这种方法呢,法制化的今天,法律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什么不尝试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呢?
事件回顾:
西安碎尸案女嫌犯被捕
据报道,8月2日长安分局韦曲派出所接到辖区和一家宾馆报案,8211房间在疏通下水道时打捞上来一些类似人体器官。警方在8212房间内发现大量血迹和散落的器官,马桶里也有未冲走的部分器官。2日下午,民警在案发宾馆附近的另一家宾馆房间,找到了死者头颅和部分人体组织。后经法医确认,这些散落的器官都是人体组织,死者为男性。
案发后,郭某逃到上海,8月3日,专案组5名成员奔赴上海,在上海警方的配合下,于4日零时左右在浦东新区一家属楼内将郭某抓获。穿着睡衣带着手铐的女犯罪嫌疑人被民警押下车。(来源:楚秀网)
法邦点评:
杀人情节严重当重判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网友评论(来源于腾讯微博):
令人发指啊
@金驴驴: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啊,这事旁人说不清,哎。
@袁月: 不是西安每天都报道这些,西安报道的这些社会反面教材才能引发人更深的看到社会的另一面,难道每天都掩盖事实,报道一些歌舞升平、祖国河山美好,正因为报道事实才能体现西安古城人的真性情。
@寂寞:令人发指啊!
结语:
每当一个案件出现,人们往往习惯于指责那些手段残忍的凶手,其实,为什么此类案件频繁发生?这已不是个体问题,隐藏在案件背后的心理,道德,制度问题值得深思。(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