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琼文将被迫离职
最先报道“海南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一事的记者杨琼文将被迫离职。在某些方面,记者算是一个高危职业。有些记者专门将违法犯罪之事曝光,为受害者喊冤伸张正义,确也更容易受到违法犯罪者尤其是贪官污吏的夹击报复,这不得不说是社会的悲哀。
8月8日凌晨1点17分,《南岛晚报》记者杨琼文在腾讯微博中写道:“从曝光海南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带女生去开房的第二天,我就料想到当地的官员会寻找种种借口逼我离开海南的媒体,今天终于得到验证了,在校长开房门事件中,我是以一位中国人的良知和记者的职业道德去采写该稿,但我也会想到会被当地官员施加各种压力和威胁,甚至于逼我从汉南媒体辞职。”经人民网记者确认,8月7日,万宁有关部门找到了报社领导,谈了一些对于此事的看法。相关领导找到杨琼文谈话,希望他自己写一份辞职报告。杨琼文对此事的表态为“即使他们开除我我也绝不后悔,而且我也绝不会屈服”。在记者欲查看杨琼文的那条微博时却找不到了。杨琼文说,自己并未主动删除那条微博,但不知为何找不到了。 (来源:人民网)
法邦时评:
用人单位无权随意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劳动法》规定情况下方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是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单位要予以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单位一般可不予补偿。但新劳动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劳动者除可解除合同外,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这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倾斜: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向杨琼文致敬
@赵楚: 向这位记者致敬。严重鄙视《南岛晚报》!那些逼迫杨记者离职的人不是爹生娘养的。
@木尔: 杨琼文好样的------强烈支持敢说真话、敢于担当、弘扬正气、不后悔不屈服的良知记者,同时强烈呼吁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记者、包庇犯罪分子的有关人员。
@囧小糖:.看来以后谁还敢为我们这些老百姓伸张正义.苦命的中国老百姓.国家的领导.难道你们都不知道吗?你们管不了吗?还有没有国法.当官的?
@酷hunter :这种压力越大,说明揭露的价值越大。这个社会能有几个人,在一生,能为社会做一件这样的事。哪怕只为了一个孩子,不再被屈辱,也是值得的。更何况,。。。致敬!
@一颗小白菜的自述:这种事情太多了!如今那么多的爆料人被安上各种莫须有的罪名,被离职,被关押,被判刑!我只想说:中国是怎么了!!!难道真的是贪官当道,只手遮天,置社会舆论于不顾!那作为社会底层的我们,是不是只能做没有思想的傀儡啊?!
结语:
杨琼文是社会正义的代表,如果他真的因为敢于曝光报道黑暗的事实,为受害人伸张正义而被解雇,相信全国人民都不会答应。如果没有了像杨琼文这样的记者群体,中国社会将会有多少冤情得不到伸张,这是可想而知的。如果政府一味地保护犯罪的官员,转而打击那些勇敢的正义之士,这样的政府只会让人民失望。(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