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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学生砍人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图)

法邦网     2013-08-14 阅读:2090



导语

江西中学生砍人事件引起社会的轩然大波。在读的中学生,社会阅历不太成熟,但是足以分辨是非对错,有的中学生为逞一时只能,不幸走上歧途,以为这样就能出人头地,受人指使做违法犯罪的事。提醒各位家长,中学生正值青春期,是塑成社会观人生观性的重要阶段,家长一定要重视孩子的学习和心理健康,以免孩子走上不归路。

事件回顾

江西中学生砍人

7月23日,江西上饶市鄱阳县发生了一起极其血腥的街头砍人事件,因为赊账买冰毒受气,一名瘾君子召集16名街头小“混混”,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在街头挥舞砍刀将一名年轻男子砍死。而参加此次砍人事件的小“混混”中多名为在校中学生。

死者身中40多刀

当日中午时分,曹某(男,24岁,鄱阳镇人)和3个朋友在盘阳县城大芝路北关附近的一家宾馆一楼大厅的沙发上闲聊,突然,一群手持大号砍刀、匕首的年轻人朝宾馆冲来。曹某发现不对,马上朝门外冲出去,宾馆外的年轻人见状马上举刀向曹某砍去。曹某身中数刀,见抵不过众人打算往宾馆里跑,但是被众人拦住,砍刀迎头噼里啪啦的砍下来。

曹某的3个朋友砍刀曹某被砍,操起宾馆内的椅子等物品打算救曹某,结果也被砍得伤痕累累。宾馆内顿时一片鲜血淋淋,血腥至极。行凶后,十几个行凶者逃离了现场。伤者被宾馆服务员紧急送往医院急救。两个小时后,从县人民医院传来消息,曹某身中40多刀,抢救无效死亡。

一句话引发的血案

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张某腾供述,当日参加行凶的16人都是他的小弟,案发当日早上9点左右,因为毒瘾犯了,便让小弟张某东打电话给毒贩邓某,打算赊账购买点病毒。但是邓某迟迟不卖给他,他觉得很丢面子,便带着朱某强、张某东到事发宾馆找邓某。

当时邓某和死者曹某正在房间内打牌,在张某腾数落邓某时,曹某说了句:“邓某是我同村人,你不要来找他麻烦”,张某腾以为曹某是在为邓某撑腰,自己很没脸面,于是回到宾馆召集张某东、张某强、朱某强等16人,打算出面教训一下曹某,并让张某东去自己在县城的出租屋内拿来数十把砍刀。后来,就发生了宾馆前砍死人的一幕。

初中生的忏悔

犯罪嫌疑人毛某强是一名在校学生,他说是刘某波让他去的,张某腾是他们的大哥,让打谁就打谁,都听他的。现在他觉得很对不起自己的父母,后悔当初出来拜大哥,如果可以重来,他真想回学校读书。但是,事已至此,做错了事情就该承担责任。

目前,该案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未归案的毒贩邓某以及其他嫌犯正在被网上通缉中。(来源:360法网)

法邦时评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一、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本罪,其余人则不为罪。

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行为人及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故意杀人的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网友评论

@江疯老渔火:江西多名中学生街头将人砍死 死者被刺40余刀!!!完了,完了,这下,社会上肯定又将掀起一股批判中国教育如何失败,中国老师如何失职的洪水了!!!中国的教育与教师,又将被推上风口浪尖了!!!这中学生放假怎么也会砍人呢???肯定是教师无能了,"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等等,网上又将是"满城风雨"了!!

@李小弟_Nicole:看到这个新闻,江西上饶多名中学生光天化日之下将人在街头砍死,死者被砍40多刀!他们还是学生啊就提着开山刀学21世纪的古惑仔肆意砍人!他们的思想去哪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去哪了?真不知道是有多大的仇恨能让十几个人提着大刀来砍一个人!

@告别的海:年纪轻轻就砍人,再过几年放出来就是杀人不眨眼的魔头了!

(来源:新浪微博)

结语

犯罪分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幸走上歧途的中学生更让人觉得惋惜,希望学校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同时,家长也需积极配合学校,关注孩子的成长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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