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孩下火车失踪遇害
女孩下火车失踪遇害,社会怎么这么不安全。20岁的女孩回家探亲都能被抢劫杀害,拐的司机见财起意。在改变不了社会大环境的前提下,这件事给我们的启示是,选择正规的车,别露富。
20岁的九江女孩王某凌晨在南昌向塘站下车后失踪,家属在微博寻人后引起广泛关注。8月18日,南昌县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王某被害案情况。据悉,嫌犯李某某开“拐的”才一个月左右,无前科,他发现王某随身携带行李后临时起意抢劫,遇王某反抗后将其杀害,没使用凶器。警方透露,王某的确切死因要等尸检报告出来才能知道,大概需一周时间。
抢劫又杀人定一罪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简称为抢劫的结果加重犯,只认定为抢劫罪。包括:
(1)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例如,甲为抢取乙的财物,埋伏在路边,从背后一枪或一刀将乙杀害,取走乙财物,就属于“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情形,属于抢劫的结果加重犯。
(2)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
但是,下列情形应当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构成数罪:
(1)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具有故意杀人的目的(而不是抢劫的故意),在杀害被害人之后,“见财起意”顺手牵羊,拿走被害人身上财物的,或者为了掩盖、销毁罪迹,而拿走被害人财物的,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罪。
(3)“谋财害命”,但不是当场从被害人控制下取得财物的情形。这种情形通常属于基于贪财动机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