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性侵女友的闺蜜
男子性侵女友的闺蜜,称对方是小姐。日防夜防,家贼难防,我们也看不出谁是坏人,坏人俩字也没写在他们的脸上。还是交友不慎啊,希望广大女同胞擦亮眼睛,一定要保护好自己。
性侵女友闺蜜的男子名叫王强,因女友闺蜜长得很是漂亮,早就对其起色心,只可惜平时都有女友在场,不好下手。一次,在参加完单位聚餐后,借着酒意壮胆,首先是无故气跑女友,制造与女友闺蜜独处的机会,随后反锁出租屋的门,在一番言语挑逗之后,在出租屋内性侵了女友的闺蜜。
难逃法律惩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