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河南公交持刀杀人案”一经报出,让人唏嘘不已!这不禁让人发问:社会这是怎么了,人们怎么能视生命为儿戏?纵观最近媒体报道,这一桩桩的杀人、自杀事件,无不透露出人心浮躁,漠视生命的弊病。在气愤忧心之后,让我们来看看这河南公交持刀杀人者在接受道德审判的同时,又将受到法律的如何制裁?
事件回顾:
河南公交持刀杀人案
记者从河南省公安厅了解到,8月19日发生在河南省安阳市公交车上的持刀杀人案,作案动机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周江波18日因纠纷在内黄县砍伤3人后逃走,随后在安阳市继续实施犯罪。
犯罪嫌疑人周江波是安阳市内黄县马上乡人,今年4月刚刑满释放,1989年5月出生,年仅24岁。18日,他在家因纠纷砍伤3人后逃走。周江波被抓时,身穿带血的上衣。经突审,周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9日15时05分,一名男子在安阳市区至安阳县北郭乡的公交车上持刀抢劫杀人。车上33名乘客,15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3人在途中和救治中死亡。这3名遇难者均为未成年人。
事发地位于河南安阳县白壁镇岗上村路段。据目击者谢先生称,昨天下午3时左右,一名浑身散发着浓烈酒味的人从新安上了车牌号为豫EAY360的紫色城乡公交车。车行至岗上村时,乘客大多在昏睡,一乘客被异声惊醒,发现那位满身酒味的乘客持刀刺进了乘客胸膛,接着又连续行凶,有十余名乘客先后被捅伤,有两名乘客当场倒地动弹不得,生命垂危。
“其中一名乘客头颅被歹徒刺伤,脑浆都出来了,看样子快撑不住了,现场场面十分惨烈。”(来源:新华网)
法邦时评:
醉酒杀人会不会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在公交上大多数乘客昏睡的情况下,连捅15人,然后下车逃跑。两人当场死亡,一人在救治过程中死亡。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已经查明是因纠纷在内黄县砍伤3人后逃走,随后在安阳市继续实施犯罪。犯罪嫌疑人在公交车上大肆杀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
有人说,他当时浑身酒气,会不会对定罪量刑有影响呢?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醉酒的人对自己的行为还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且是否喝醉完全可由自己控制和预防。但这里所说的醉酒指的时生理性醉酒。
从医学角度讲,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所谓生理性醉酒,就是通常所说的醉酒,是指一次过量饮酒而出现的急性中毒,从而影响到自身控制能力,但清醒后精神完全恢复正常。生理性醉酒纯粹是因为过量饮酒所致。
所谓病理性醉酒,是指少量饮酒后,出现不成比例的极度兴奋,带有攻击和暴力的特征,同时产生严重的意识障碍,一般对发作有完全性遗忘。
生理性醉酒的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有充分的预见性,只是醉酒时克制能力差一点,因此,生理性醉酒的人犯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病理性醉酒属于一种精神病。病理性醉酒的人,在醉酒时有严重的意识障碍,完全失去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在河南公交持刀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就知道其不会是病理性醉酒,因此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不会减轻处罚。并且其捅杀多人,影响恶劣,手段残忍,还应重判!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最高刑是死刑!
网友评论:(来自新浪微博)
这凶手真要被千刀剐
@新浪搜索V::超市、大街、公交都出现杀人案!这个社会咋滴啦?还有安全感吗?神经病吗?
@永远的安乐窝:河南公交持刀杀人需严惩 否则伤害无辜者的戾气会越来越重,天网恢恢,相信他是逃不过法网的!
@丨楊澈丨 :这凶手真要被千刀剐,你要泄愤也不要找老百姓啊,你去找那些腐败的政府官员,我保准老百姓都会对你竖起大拇指。
结语:
年轻的生命已经逝去,带着惊恐和留恋,他们与杀人者并无仇怨,为何却遭此厄运?浮躁的社会和人心,人们对生命的漠视似乎成了一种风气,当这种风气成为流行以后,我们该如何活下去?因此,请我们每一个人珍视生命,敬畏生命,远离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