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记者刘虎被刑拘,都是造谣惹的祸,谣言有人信,有人不信,有人质疑,有人恐慌,有人泰尔处之,但是记者发布的谣言往往还是有一定的公众信服度的,它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甚至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稳定,所以对于造谣者必须给予其一定的处罚,这样才能避免谣言在人们社会生活中流传,那么对于散布谣言的人一般会有哪些处罚呢?
事件回顾:
涉嫌造谣传谣记者刘虎被刑拘
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新快报》记者刘虎因涉嫌制造传播谣言,已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刘虎的妻子秦女士昨晨也发微博,确认已收到拘留通知书,该通知书中称刘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秦女士所委托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的周泽律师和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的斯伟江律师担任刘虎的辩护律师。
昨天上午,周泽律师表示,目前尚不清楚警方所认定的刘虎制造传播谣言是否与其举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有关。(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法邦时评:
散播谣言或承担以下责任:
(一)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最典型的是名誉侵权,它指的是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
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是这样的: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这侵权四要件来认定。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名誉侵权认定。这里突出既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也致他人名誉受损两个要件,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因此,如果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就会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刘虎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而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看来,刘虎不仅仅只是散布谣言的问题,笔者只对散布谣言做了一些个人的分析,案件也许其举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有关。
网友评论(来自新浪微博):
造谣害人不浅啊
@职场心理微语:由于造谣传谣,网络推手秦火火被捕,记者刘虎被刑拘,政府终于下定决心,磨刀霍霍,大力整顿互联网造谣传谣了。
@和讯网:日前,《新快报》记者刘虎被刑拘引发诸多猜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称,刘虎被拘是因他的一次造谣。雅安地震时,他两次把汶川地震时的照片作为雅安地震的现场照片贴到微博上,误导了一些读者,当时被网友揭穿,新浪微博还对他进行了禁言七天的处罚。
结语:
谣言捕风捉影、似是而非,带有很强的迷惑性。谣言之所以成为谣言,就是因为它缺乏事实根据。因此,事实与真相是谣言的天敌,只有用事实才能打败谣言。对于普通市民来讲应当保持理性,不轻信谣言,媒体也应当保持理性,不得发布或转载未经核实的消息,不隐瞒公众基于知情权所应当知晓的信息。不捏造事实,不传播缺乏事实根据的流言蜚语,是每一个有责任感的守法公民的应尽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