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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割喉杀人案 情节恶劣构成故意杀人(图)

法邦网     2013-09-03 阅读:275



宁波割喉杀人案

宁波割喉杀人案,手段残忍,吓坏路人。撞车,割喉,杀人似乎只能出现在大战影片中,但是,在宁波竟然出现了“杀人恶魔”,连撞两人后,下车将一人割喉,手段如此残忍,不知道,该男子心中有多大的仇恨。

据报道,9月2日中午12时20分许,宁波市区的咏归路,发生一起割喉杀人案。目击者称,一辆黑色的比亚迪轿车沿咏归路自南向北开得飞快,“嘭”地撞上了前方的一男一女,接着又撞上了停在路边的卖西瓜的货车。男子被撞到两三米开外的土堆上,脸朝下躺着。比亚迪顶着货车开了10多米,直到货车撞上前方路边的两堆花岗岩才停了下来。

比亚迪驾驶室出来一名男子,手上拎着一把三四十公分的马刀,朝被撞男子跑去,在他身上捅了两刀,看他还在动,持刀男子把男子的头发拎起来,用马刀在男子的脖子上抹了一下。行凶男子拎着刀,很“淡定”地离开现场。

情节恶劣构成故意杀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

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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