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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坛医院打错吊瓶致病人死亡 医疗事故如何认定(图)

法邦网     2013-09-05 阅读:472



天坛医院打错吊瓶致病人死亡

天坛医院打错吊瓶致病人死亡,家属将遗体拉回医院讨说法。医院本是救死扶伤的地方,然而近年来,因医院的失误造成病人死亡的案件越来越多,因为法律知识的缺乏,受害人家属求告无门,正义得不到伸张,受害得不到赔偿。因医院造成病人死亡的事情是属于医疗事故,那么,医疗事故如何认定呢?

9月3日消息,北京,8月31日,在天坛医院接受输液治疗的河南籍患者王化礼,在输第三瓶药物时突然发病,家属被告知医院已无力抢救。家属称,办理转院手续后,租车将王化礼送回家乡,但在途中,家属发现,依然挂在王身上的输液药瓶上,标注的是另一个患者的名字。遂将遗体拉回医院讨说法。天坛医院医务处一名负责人向家属承认,给患者所用的第三瓶药是该院护士错用,但死亡原因是否因药物用错所导致,仍需调查。2日,天坛医院相关负责人称,医院已展开自查,未来将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目前医患双方正协商赔偿问题。

医疗事故如何认定

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构成的损害事实。

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给病人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这是医疗事故成立的首要要件,也是医疗单位承担医务人员损害责任,给予病人赔偿的必要条件。

2、医务人员实施了不当行为。

即医务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在诊疗护理常规的工作中出现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行为。

3、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对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客观依据,一个人决不会对与他毫不相干的损害负责,医疗过失行为与病人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病人受损害的事实只能是医务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不当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无因果关系则不能要求医务人员(医疗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4、医疗事故中的主观过错。

医疗事故中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行为。

天坛医院打错吊瓶致病人死亡事件中,医院的护士将别的病患的输液瓶错用在受害者身上并造成其死亡的事实,已构成医疗事故。受害人家属可以依法向医院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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