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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女子砍邻居女儿头颅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图)

法邦网     2013-09-06 阅读:714



内蒙古女子砍邻居女儿头颅

内蒙古女子砍邻居女儿头颅,受害的小女孩只有七岁,好可怜啊!仅仅是因为邻居阿姨的臆想症而被杀害,小女孩死得实在可惜。我们不禁感叹:为什么有这么多的精神病呢!为什么有这么多的人被精神病人伤害呢!精神病人犯罪是否收到处罚呢?

8月25日,在内蒙古包头市发生了一件极其残忍的事件,一名女子砍下邻居女儿的头颅,只为自己的臆想症而报复,可怜的7岁女孩小萌裸身死在血泊中,事情被曝光后,很多网友都为无辜的孩子感到惋惜,而凶手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三级: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又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这起事件中,如果该名女子被鉴定在犯罪时精神病发作,那么将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其监护人会对其造成的民事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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