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香山缆车一乘客坠亡
16日中午12时25分许,海淀区香山公园,一59岁男子乘索道下山途中,突然从吊椅坠落,摔至半山腰。经三个多小时抢救,未能挽救男子生命。一目击的游客回忆,昨日中午,他乘索道从山顶下山,到达半山腰时,前方不远处的一个吊椅,有人影突然向下坠落。经过事发地点时,他看见,距吊椅约十米远的山坡上,趴着名男子,一动不动。
下午3时许,香山公园正常接待游客。但索道搭乘点前,放置了一个“停运”的告示牌。工作人员表示,设备正在修理,游客暂无法搭乘。(来源:新京报)
法邦点评:
公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另外,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结合本案来看,因为公园设备存在隐患,在乘客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香山公园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同时,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主动跳的?
@昌乐车管:【香山公园一游客乘缆车坠亡 目击者称其自行跳下】据目击者杨先生介绍,昨天中午他正乘坐缆车从香山公园下山,看到前排一名男子突然从缆车上坠落,当时缆车离地尚有十余米。另有目击者表示,曾看到该男子试图从缆车上向下跳,“可能并不是意外,是他主动跳的”。
@风洋思煦:香山缆车几十年了存在安全隐患,我每次坐都提心吊胆的,特别是刮风天。香山公园你差钱吗?
@中国妇女报:【一名游客坠下缆车身亡,香山公园声称索道运行正常?】今日中午,北京香山公园一名游客从高空缆车掉下,目前已确认身亡。对此,香山公园表示,事发时索道运行正常,坠落原因正在调查中。据悉,死者为男性,59岁,黑龙江人。旅游旺季来临,景区管理部门当做好设施安检,生命宝贵,岂能疏忽大意!
结语:
这次事故确实是血的教训,希望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反思,不要再让类似悲剧发生。(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