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五姐妹集体自杀震惊世人
近日,巴基斯坦一个贫苦家庭的5姐妹集体跳河自杀,原因是父亲无力负担陪嫁。
高级警官马利克·达乌德·哈斯南告诉法新社记者,5姐妹与父亲巴希尔·艾哈迈德·拉杰普特住在南部旁遮普省迈尔西镇,务农为生。5姐妹中最大的45岁,最小的31岁。由于家中贫穷,父亲无力支付陪嫁,因而她们都未出嫁。哈斯南说:“她们19日与父亲就陪嫁发生争吵,绝望中跳入一条河。”
警方打捞起两个女儿的尸体,另两人失踪,最小的女儿获救。在南亚地区,陪嫁是婚姻中的大事。许多女性由于家庭贫困,拿不出男方要求的陪嫁,无法结婚。
法邦点评:
自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般来说,自己想不开自杀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比如像案件中的五姐妹,但是自杀分几种,下面的情况视情形的不同承担法律责任: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基于相对保守的估计,自杀是中国第五位重要的死亡原因,是15-34岁人群首位重要的死亡原因。这些结果说明自杀是中国一个极其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需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没钱想结婚,没门!
@家有律师网:【五姐妹集体自杀因没嫁妆】巴基斯坦五姐妹因父亲无力负担嫁妆集体自杀!都这么血腥的么?瞬间对‘非诚勿扰’,‘我们约会吧’,‘百里挑一’等一系列大学生活服务类节目致以崇高敬意,降低社会自杀率,你们功不可没啊!
@ALex英国客:贫困家庭5姐妹跳河自杀 因没有嫁妆不能结婚 这是恶心中国苦逼屌丝男光棍儿吗…
@销售网:五姐妹集体自杀#巴基斯坦的五姐妹因为家里穷,拿不出嫁妆,和父亲争吵之后,集体跳江自杀,最小的女儿获救,另外两个已经死亡,还有两个下落不明。在南亚地区,女性通常18至28岁结婚,过了这个年龄,基本就嫁不出去了,而且,这些女子要结婚,通常得出得起男方提出的嫁妆,不然,想结婚,没门!
结语:
别谈钱,谈钱伤感情;别谈感情,谈感情伤钱!(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