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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校教师开车鸣笛 被扒光衣裤(图)

法邦网     2013-09-30 阅读:526



大连高校教师开车鸣笛

大连高校教师开车鸣笛,被扒光衣裤。不就是鸣笛嘛,怎么会有这样大的惩罚。扒光衣裤,这也太恶劣了。而且出手的还不是别人,正是一名推着婴儿车的老大爷。这老大爷年龄虽然大了,但可不是省油的灯,居然用起了剪刀脚,可怜高校教师最后满身伤痕,甚至可能会影响十月份的婚礼。

昨日,一段视频在微博上流传引起网友关注,视频中一老一少在地上,小伙儿衣服被脱光只着一条内裤,老汉用“剪刀脚”将他死死缠住,不断地踢踹、叫嚷,并伴随着掐大腿的动作。经记者调查,视频中的一幕发生在中秋节当日,市行政服务中心附近。矛盾因行车引起,举止异常的老汉当天喝多了。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事发后,小伙和老汉被带到派出所调查。据了解,当天老汉有点喝多了,情绪失控,目前,此事还在调查取证阶段。

石先生苦恼的是,他现在正在准备10月份的婚礼,由于身体多处受伤,目前伤痕还未消退,尤其是脖子处的伤已经结痂,担心影响婚礼。

刑法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这位可怜的教师如果已经达到了轻伤的级别,那么老汉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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