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暨大跳楼
暨大跳楼,女生曾患心境障碍。10月9日中午1点左右,暨大教学楼发生一女学生跳楼事件,该女生当场身亡,年轻的生命为何轻易放弃?死者为11级学生,曾因心境障碍休学一年,今年9月复学。暨大官方已证实此消息,在此呼吁广大学子珍爱生命,不要辜负社会、家长和学校的期望。
昨日中午一点钟,还未到下午上课时间,在暨南大学本部教学大楼的学生并不多。学生小张在6楼看书,1时10分许,她突然听到咚的一声巨响,“跑出去看时,只见一个人穿着短裤,裸着上半身,躺在2楼天井处的平台上,断臂和身下流出大片鲜血。”此时,民警在坠楼点上方顶层15楼的对应位置取证。那里是一处齐腰高的铁围栏,倒数第二级铁架中间弯曲,有踩踏痕迹。知情人称,死者正是从该处翻过围栏跳楼。据了解,心境障碍常带有情感高涨或低落,也称情感性精神障碍。校方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学生回校复学时,母亲也在校陪读,但出事后母亲未接电话,暂不清楚事发具体原因。
自杀案件的处理
目前,坠楼学生的身份已经确认,是该高校一名在校女学生袁某(女,20岁,浙江省人)。根据现场勘查、走访群众和法医检验,该名学生符合高坠死亡,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方对于存有疑点的自杀案件的处理是这样的: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跳楼的女生有这四种原因之一,那么相应的责任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