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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翻窗入教室被玻璃刺死 校方赔28万(图)

法邦网     2013-10-11 阅读:217



男生翻窗入教室被玻璃刺死

男生翻窗入教室被玻璃刺死,校方赔28万。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除了给学生关爱与呵护,还应当保障他们安全。然而在学校里,学生难免会遭受各种各样的侵害,此时学校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关于该事件的情况通报中称,死者马小川,男,现年14岁。经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及调查情况证实,9月25日下晚自习教室关灯后,马小川翻窗进入教室,在课桌上行走时,不慎撞破教室玻璃窗,碎玻璃划伤左颈部,致其颈部总动脉窦上颈外动脉、颈内动脉、颈静脉破裂。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失血性休克死亡,排除他杀。群乐中学因安全管理不力,赔偿死者亲属损失28万元。

校方赔28

以前判断学校方或者幼儿园在此类案件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依据《教育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该说比较杂乱,而侵权责任法对此类事件进行了规范,维护了双方的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如何承担责任的规定。(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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