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警察设局杀人被判死缓,说穿了,警察李才坤看不得报假案的班某陆的张狂样子,就先持枪射杀了班某陆,再把赃物放到班某陆身上,再找个被抢人当配角。一出警察制服劫犯的大片就上演了,既立了大功,又解了心中的一口恶气。但是,在审问被抢人时,供出了李才坤。即使设局,还是改变不了故意杀人的本质。他想把警察身份当成犯罪的有利条件,可到底是执行公务还是公报私仇是一目了然的。知法犯法的性质很恶劣,法院判死缓是偏轻的,但是李才坤还是喊冤要上诉。他还没有认错,但是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他不会判更重的死立执。
事件回顾:
警察设局杀人被判死缓
深圳一派出所民警在审查时,因认为对方气焰嚣张,侮辱谩骂民警,且此人全身多处刺纹身,有犯罪前科,遂产生制造一起假持刀抢劫案将对方开枪击毙的想法,并实施杀害对方。该民警日前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才坤当庭表示上诉,露出写有字的背心“喊冤”。(北京青年报)
法邦时评:
死缓限制减刑
李才坤设局“毙”匪案社会影响较大,一审时由于李才坤全盘翻供,称自己是在钓鱼执法,而引起控辩双方激烈争辩。法院审理认为,李才坤作为持枪的警察,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李才坤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并获得谅解,故可对其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所以,就李才坤故意杀人的行为,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网友评论(腾讯微博):
看人不顺眼就要杀人吗
@梅露:深圳警察设局杀人案,不是家属谅解不谅解的问题,是知法犯法,公报私仇罪加一等的问题。
@新派老猫:执法犯法,草菅人命,怨个屁!
@Lady花蕊:这警察局如同黑社会,有事了,让小弟顶,能不叫屈吗?
结语:
李才坤觉得班某陆该死的一个原因是班某陆有潜在社会危害性,可是不管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只评价公民的事实行为。不问过去,比如追诉期限制度,过了一定期限就不必受到刑罚;不问将来,在罪犯还未实施犯罪行为时,不会剥夺公民的权利。如果因为某人有潜在社会危害性就处罚他,法律将成为私人情绪的奴隶。(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