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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让怀孕女友与他人结婚 因社会抚养费过高(图)

法邦网     2013-11-05 阅读:168



男让怀孕女友与他人结婚

男让怀孕女友与他人结婚,记得有人说过,努力赚钱为的是不让自己的爱情在别人的金钱面前受到考验,现在是在行政罚款面前受到考验了。他让怀孕女友嫁给别人,他也心有不甘吧。但是只有这样,才能保住孩子。

为逃第三胎社会抚养费,胶州的卢某让刚刚怀孕不久的同居女友吴某与同村人吴某江领了结婚证。生下一男孩后,女友和吴某江离婚,并与卢某登记结婚。被识破后,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卢某作出了处罚,要求其缴纳7.4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卢某不服,起诉至胶州市人民法院,日前经法院审理认为,胶州市计生局对卢某作出的征收决定并无不当之处,驳回了卢某的诉讼请求。

社会抚养费确定标准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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