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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睡女误认丈夫 好色邻居被堵门(图)

法邦网     2013-11-13 阅读:843



裸睡女误认丈夫

裸睡女误认丈夫,好色邻居被堵门。深夜遭色狼爬上身,一名裸睡的女子还以为是晚归的丈夫,但聊天时,发现口音不对。该女佯装上厕所,迅速开灯,终于吓走了色狼。昨天,这名好色邻居因涉嫌强奸被福州晋安警方刑事拘留。

据了解,受害人姓邹,今年30岁,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她和丈夫租住在鼓山一带。前天凌晨,邹某独自在房间里裸睡。到凌晨3时,邹某感觉有人爬到自己的身上。刚开始,邹某还以为是丈夫上晚班回来,就和“丈夫”说话,虽然对方只是“支支吾吾”回答着,但口音明显不像丈夫。为了看清对方的真面目,该女子谎称要起床上厕所想开灯,但对方死活不让,邹某一下就明白过来,马上强行开灯。这时,邹某看到,这名男子是住在隔壁的邻居,他抱着衣裤,一开门就往外跑。随后,民警赶到了现场,将这名39岁男子李某带回审查。这时,李某才说,当晚他从自己住处阳台爬入邹某卧室,被发现后,他赶紧逃回自己屋中,结果被邹某夫妇及房东堵在家门处。

强奸罪的量刑

李某已经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但是强奸罪的未遂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而李某最终未能得手,所以应该会减轻处罚。(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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