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站街女有男有女
北京站街女有男有女,小树林成接客地。在北京街头“站街女”公开卖淫已经不是什么秘密,这种行为也严重影响了北京市民的日常生活,并对青少年的成长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很多人对于“站街女”都是避而远之,但是也有很多人趋之如骛,想要在这里“尝尝鲜”。北京站街女,多么悲哀的词汇。
北京站街女守候在街道的辅路上,这些站街女很多都是浓妆艳抹,黑丝袜与高跟鞋是他们最经常的搭配,站在根据地的门口向每一个过路的市民挥手召唤,有市民称这些卖淫女是在是太有损首都形象了。在这一帮站街女中,有不少男人穿上女性的服装,被称为“妖儿”,他们的小房间里甚至连一个床也没有,有顾客上门,他们就会将顾客引到附近的小树林里进行野战,由于频繁接客,因此收入也不菲。“再干几年,攒个十多万块钱就不干了,回家开个小店”,一站街女说。她掐着手指对记者说,现在不多挣点,家里的老人谁来养、孩子上学谁出钱,要不是穷,没人愿干这个。只是北京站街女势必对社会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卖淫嫖娼的处罚
北京站街女又一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但这并不是光荣,而是羞耻。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卖淫,是丑陋的。其违反法律,败坏风气,与现代文明发展背道而驰。
值得关注的是,社会上很多“站街女”并不认为卖淫可耻,反倒将其看作致富“利器”,当成买房买车的“捷径”。越来越多的年轻女子加入这个行业,一些中老年妇女也参与其中。
追求财富没有错,错的是追求财富的路径。
近些年来,北京警方为打击卖淫嫖娼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很多成绩。但对此种机动卖淫方式打击起来确实存在现实困境,难以遏制。
我们想说的是,生存的方式有很多种,唯愿那些“站街女”能摒弃这条偷偷摸摸的路,与阳光结伴,健康前行。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多想办法,让“站街女”问题得到彻底治理。(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