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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加盐咸死女婴 伯母你怎么了(图)

法邦网     2013-11-29 阅读:358



奶粉加盐咸死女婴

奶粉加盐咸死女婴,如此的香消玉殒法实在不能让人接受呀。孩子呱呱坠地,还没有感受过这个世界的美好,就已经被邪恶所杀。看着孩子纯真的笑脸,弯弯眯着的眼睛,上扬的嘴角,下得去手吗?

今日,台湾新北市3个月大的女婴因体内含有高钠成分导致死亡。女婴的妈妈称,女婴疑因饮用含钠量过高的奶粉,导致高血钠症并发急性肾衰竭死亡。经过检验,当地检方发现,女婴体内的钠浓度几乎和海水相当,怀疑是有人故意将盐巴掺入奶粉内。当地检方和警方查出本案嫌疑人是女婴的伯母邹某。邹某坦承自己因与女婴母亲有嫌隙,所以才多次在奶粉里加盐。目前,当地检方将她依杀人罪起诉。

故意杀人罪怎么认定

连日来,伯母这个普通的称呼听起来确是那么的胆战心惊。前段时间山西男童被挖双眼疑是伯母所为,近日上海松江失踪数日的婴儿在自家洗衣机里被找到,警方认定有重大犯案嫌疑的竟然是孩子的伯母雷某。只是一些家庭纠纷,为何都找孩子来泄愤呢?

认定故意杀人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既故意杀人罪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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