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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车主不堪罚款自杀 在场官员毫不理会(图)

法邦网     2013-12-02 阅读:245



女车主不堪罚款自杀

女车主不堪罚款自杀,罚款的数额之大超出了女车主的接受范围,女车主不堪重负,以死来表示自己对政府罚款行为的不满,没想到在场的官员竟然毫不理会,个别政府部门想尽办法地克扣劳动人民的血汗钱,实在让人寒心!

据央视报道,河南永城一辆大货车女车主,被当地有关部门不断罚款,她做了运输半年多,和哥哥两辆车的罚款竟近20万人民币,有时一次罚几万元。11月14日,她再被当地有关部门敲诈,女司机跪地陈情不果,气得当场服剧毒农药自杀,现仍在医院抢救。而向守法司机不断罚款的官员,当时竟抛下一句毫无人性的说话:“你死跟我们没关系!”

自杀案件的处理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近年来,面对社会各式各样的压力以及不公平,很多人通过自杀的方式去解决问题,有些人被逼无奈自杀了,有些人可能怀着悲观的心态约别人和自己一起自杀了等等,律师提醒,自杀目前在我国还不被承认,自杀是触犯法律的,不要轻易让自己个人卷入到自杀案件中去,不然可能免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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