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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死亡抛尸 一场小感冒引发的祸端(图)

法邦网     2013-12-02 阅读:341



输液死亡抛尸

输液死亡抛尸,涉事药房被曝无行医资格,药房老板迫于压力投案自首。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很宝贵,每一个人也应该为自己也为家人好好爱惜自己的生命,每一个都应该好好对待别人的生命,药房老板的行为简直就是草菅人命。

45岁的李女士因感冒要去药房输液。哪知她一去不归,家属苦寻未果,调取小区监控也没有找到她。正当家人一筹莫展的时候,药房老板却突然投案称,李女士已经死亡,被他抛尸江中!药房老板钟某没有行医资格,已被警方刑拘。

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特征

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客观特征

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

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中国刑法33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急需作出司法解释。参照《执业医师法》并结合司法实践。

(三)主体特征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四)主观特征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药房老板钟某没有行医资格,还故意李女士进行治病,最终导致李女士身亡,还将其抛入江中,药房老板构成非法行医罪,他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最好有律师去代理,有了律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的得到充分的保障。(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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