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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广场舞遭爆头 跳广场舞适度才好(图)

法邦网     2013-12-24 阅读:451



跳广场舞遭爆头

跳广场舞遭爆头,几位跳舞的阿姨猜测说,可能是周围居民不满跳舞时放的音乐声太吵而采取的报复行为:“太危险了,如果打到要害部位怎么办。”

近日,绵阳69岁的老太太在跳广场舞时遭人一枪“爆头”。据她自述,当时感觉头部被击中,正好在太阳穴的位置。在广场的周边,发现了好几颗钢珠。据其他常年在广场上跳舞的市民猜测,此事可能是周边居民不满噪音而采取的报复行为。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跳广场舞适度才好

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广大市民之所以选择在容易吵到其他人休息的场所跳广场舞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现在城市提供市民休闲娱乐的免费的公共场所太少,他们只能去公园等场所跳广场舞,而在很多公园等公共场所内,可以跳广场舞的区域恰恰临近学校、居民楼,这就导致很多市民要么不跳广场舞,要么吵到人。由此可见,限定广场舞区域,表面上是在规范广场舞,实质上是剥夺了市民跳广场舞的场所和市民享受廉价娱乐活动的权利,让广大市民享受不了自己需要的文化娱乐活动。

对跳舞者而言,健身活动是自己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不扰民的义务。法治社会,讲究“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而权利是有边界的,义务也是有底限的,光强调自己跳舞的权利,却不管是否给他人带来干扰,显然是只要权利,不讲义务了。而像武汉该小区在发生冲突后,“有人气急之下不仅对着楼上大声叫骂,还索性将音箱音量开到最大,对着2栋楼大放特放起来。”这样,其实就是将自己的权利无穷大,义务则为“0”了。而对因跳舞影响了自己休息及孩子学习的一方来说,动枪、泄私(粪)愤等行为无疑也是错误的、野蛮的,无限膨胀了自己的合法权利,越界同样要遭到谴责。

为了舞者有其场,休者有其静,彼此和谐相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定不能失衡,否则,谁都难以各得其所,各得其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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