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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淫棍太多 侮辱罪如何认定(图)

法邦网     2013-12-26 阅读:582



北大淫棍太多

北大淫棍太多,说出这句话的人可谓勇气可嘉,不过话是不能乱说的,想要证明自己所说的话有理有据,必须拿出相应的证据作为支撑。虽说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去年8月21日,经济学家邹恒甫在其微博发表“北大淫棍太多”的言论,遭原单位北京大学诉其侵犯名誉权。昨天,邹恒甫称,他近日计划赴美,发现被限制出境。周的律师表示,目前他们已应诉。

侮辱罪的认定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

邹恒甫发表言论称“北大淫棍太多”,并不是对特定的某个人的侮辱,并不构成侮辱罪。当然他的言行对北大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北大可以请律师对他提起诉讼。(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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