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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身故警察抢尸 宜认定为盗窃尸体罪(图)

法邦网     2013-12-31 阅读:618



中学生身故警察抢尸

中学生身故警察抢尸,警察抢尸是欲盖弥彰,逃避问题,往往使问题更严重。学生身故,不是先安抚家长,先抢尸体,到底死因是什么,让他们这样惶恐?

日前,一段安徽中学生无故身亡政府命警察抢尸的视频在网络广为流传,18岁中学生无故身亡,一群身穿警察制服的男子竟然从死者家属身边将死者身体抢走。该安徽中学生无故身亡政府命警察抢尸视频曝光后,瞬间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对此,死者家属异常悲愤,儿子死的不明不白,称为人父母,没有好好照顾儿子,让儿子无故死亡就算了,连儿子的尸体都没有能力保护,觉得死后没脸见儿子。

宜认定为盗窃尸体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刑法第302条),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身体采用毁坏、玷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至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要是指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性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所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一国家判例解释除整具遗体外,还可以包括已经成形的死胎、尸体的部分及成为其内容的物;所谓遗骨,指根据传统祭祖、纪念风习于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一些国家明文规定其包括骨灰;另有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等)还明文把本罪的行为对象扩大为包括遗发、殓物等。(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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