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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抱儿跳楼 符合故意杀人却不追责(图)

法邦网     2014-01-03 阅读:416



男子抱儿跳楼

男子抱儿跳楼,事发前夫妻曾发生争吵。近日,一名福建福州的黄姓男子怀抱年仅4岁的儿子,从7楼楼顶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和儿子年轻的生命。第二天就是元旦,他们却永远地留在了2013年。据了解,在自杀之前,黄某曾与妻子发生争吵,谁能想,这一次原本普通的吵架,葬送了原本美满的家庭。男子抱儿跳楼,令人无限痛惜。

福州鼓楼区长春花园小区,33岁的黄某怀抱年仅4岁的儿子,从7楼楼顶一跃而下,当场殒命。据在场知情人士称,黄某的儿子年仅4岁,之前都是黄某的岳父岳母带,夫妻俩刚带不久。这几天孩子生病在家,黄某想让岳父岳母来照顾,而他的妻子不愿意,想让黄某自己照顾孩子,两人因此发生争吵。2013年的最后一天,他用惨绝的方式,结束了自己和4岁儿子的生命,结束了本该美满的家庭。

上午11点50分左右,福州鼓楼区长春花园小区,33岁的黄某怀抱年仅4岁的儿子,从7楼楼顶一跃而下,双双殒命。闻讯赶来的妻子悲痛欲绝。小区居民说,此前曾听到夫妻俩吵架。事故具体原因,警方已介入调查。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男子抱儿跳楼,令人无限惋惜。有人会疑惑,黄某已经符合了故意杀人的法律特征,为什么不会定故意杀人罪,事情是这样的:黄某虽然符合故意杀人的法律特征,但是因为黄某已经死了,所以不是犯罪。不追责的意思就是,案子在公安机关手里,就结束了。不会移送检察院,更到不了法院。而只有法院可以判决是不是犯罪。所以不构成就是说不是犯罪,不构成犯罪。因为从犯罪主体的角度说,自然人的要求是活人。

法律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的情形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对社会危害比较轻微的或者已经没有了处罚的必要的,刑法的功能除了惩罚罪犯,更大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改造罪犯,以上对相关情形的规定正是为了这个目的而设置的,让行为人能更好地改过自身重新融入社会。

男子抱儿跳楼,双双殒命。如果黄某没死,那么毫无疑问是故意杀人。男子抱儿跳楼虽然众人纷纷感叹孩子无辜受牵连,但因为男子已死,所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有些情形虽然具备了刑事犯罪的特征,却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是以死亡换取的不追责并不可喜。生命只有一次,死了就什么都没有了。男子抱儿跳楼双双殒命,是三个家庭的悲剧。珍惜拥有,自然也包括生命。遇到问题时,逃避无用,为解决问题可多咨询律师。(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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