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志玲广告伤害我
林志玲广告伤害我,看到乳沟不想学习。小学生正处于对社会充满好奇的单纯阶段,虽然年幼,但是也开始慢慢步入青春期。对于街道上的大幅内衣广告,会遐想理所当然。小学生就此反馈给市长信箱,回复为“不违法”。说出“林志玲广告伤害我”的小学生背后还有多少小学生?这让人反思当今的青少年教育,对于光怪陆离的各色“诱惑”,小学生该怎么办?
林志玲广告伤害我身心健康,让我会忍不住的看着她深深的乳沟……日前,学生致信市长投诉林志玲广告伤害身心健康事件引起网友的关注。林志玲的内衣广告相对小学生而已,尺度可能是有点大了。然而,市长信箱回复称“工商局现场查看该广告无明显违反《广告法》规定”。
小学生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说出“林志玲广告伤害我”的小学生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不需要二者都具备,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是“或”的关系,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这个小学生已满十周岁,那么就已经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行使权利是被允许的。
电视节目、网络、乃至街头巷尾,各种各样的诱惑都在挑战这未成年人的神经。孩子们需要什么?什么会伤害他们?我们都无法把握和落实,今天小学生说“林志玲广告伤害我”,可伤害小学生的又何止“林志玲”?关爱孩子的身心健康,才是发展的当务之急。在维护权益时遇到麻烦,可多咨询律师。(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