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国实施紧急状态法
泰国实施紧急状态法,反政府示威者的抗议活动已经妨碍了政府官员工作。我们借机来看下我国宪法对紧急状态的规定。
泰国看守政府宣布,从22日起在首都曼谷和周边的省府实施为期60天的紧急状态法令,以应对反政府示威引发连串暴力事件的情况。根据紧急状态令,保安部队有权实施宵禁、扣押嫌疑人而不必提控、管制媒体、禁止五个人以上的集会,并且封锁首都的部分地区。泰国反政府的示威已持续了3个月,封锁曼谷的行动已持续超过10天。反政府示威运动素贴19日宣称,本周的封城行动将升级,曼谷的所有政府部门必须停摆。从19日起,泰国南部14个府的政府部门也陆续被示威者围堵。
宪法是怎么规定紧急状态的
第一,紧急状态的决定机关和权限。紧急状态的决定,是国家机关在紧急情况发生后是否进入非常法律状态的重大决策。这一决策包括停止执行宪法、法律的某些规定,属于最高国家机关的核心职权,必须由宪法作出规定。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其权限划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此外,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国务院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许多国家宪法都赋予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这类请求权。
第二,紧急状态的宣布机关和权限。宣布权是重要的程序权力,是紧急状态决定生效的必要程序条件。它不仅适用于进入紧急状态,还应当适用于紧急状态的中止、延长和终止。对于防止紧急状态决定权的滥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宪法对此作了规定。这次制定有关紧急状态的法律还可以对此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根据宪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分别是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决定并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因此,对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紧急状态,其决定机关和宣布机关是不同的,决定机关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而宣布机关是国家主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实施紧急状态,由国务院作出决定并宣布。(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