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女孩被扔嘉陵江
8岁女孩被扔嘉陵江,行凶者和女孩无仇无恨,疑似患有精神病,这是一个悲伤的故事。8岁正是充满希望的年纪,但是生命就此戛然而止,令人惋惜。女孩的家人痛不欲生,感叹命运的无常。而行凶者如果真的患有精神病,很可能不负刑事责任,恐怕也让女孩的家人难以接受。
1月24日,南充一8岁女孩在桥上散步时,被一名陌生男子抱起扔进嘉陵江中溺亡。女孩家人陷入无尽的悲伤中,该男子已被刑拘,目前在等待精神鉴定结果,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1月24日上午9点过,女儿小菲(化名)和她外婆一起到高坪区外婆同事家去玩耍,当天他们在白塔嘉陵江大桥上散步聊天,小菲跟在距离外婆2米左右的位置,忽然,后面一陌生男子,将小菲抱起扔进嘉陵江,随后自己也跳进嘉陵江中。“救命啊,有人掉进河里了。”周围的市民赶紧拨打110、120求助。最后,正在嘉陵江上撒网捕鱼的渔民将小菲和那名男子救上岸,不幸的是小菲已经没有了气息。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8岁女孩被扔嘉陵江,无论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女孩家属都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对其行为负经济赔偿的责任,正常人由自己承担。如果对方没有民事赔偿的能力,受害人家属可以申请司法救助来解决。女孩的家属还可以向律师咨询,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能够切实保障好自身权益,还孩子一个公道。(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