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知)初字第28619号
原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刘宝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金勇,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玉成。
本院在审理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玉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朱书龙
人民陪审员:张宝荣
人民陪审员:张燕琴
二0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王晓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