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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玉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贾金勇律师     2015-03-25 阅读: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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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知)初字第28619号原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刘宝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知)初字第28619号

原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刘宝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金勇,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玉成。

本院在审理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玉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朱书龙

人民陪审员:张宝荣

人民陪审员:张燕琴

二0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王晓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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