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圈内明星涉毒案件层出不穷,如此高频率的明星吸毒涉毒扎堆事件,让人们对娱乐圈几乎产生的视觉疲劳。明星如此不爱惜自己,更无法做到为自己的品牌代言公司负责,更对不起观众影迷的信任。于是有人大声疾呼:娱乐圈太乱了,是该好好整治一下了。虽说是演员,但也不至于裸身亲自上阵吧?
从张默到宁财神到张耀扬,明星扎堆吸毒案件让公众应接不暇。而此次“中标”的不仅包括曾拍摄过一段禁毒宣传片的柯震东,也包括早段时间拿来与张默进行人品对比的“乖宝宝”房祖名,这种前后落差让公众对娱乐圈艺人的整体道德状况产生质疑。
很显然明星吸毒显然是一个多输的局面,除输掉公众的普遍信任之外,个人的商演价值和形象安全也大受打击。不仅如此,原先花费大量资金对明星个人进行包装的演艺公司和经纪公司,需要更多的费用进行形象修复和信誉挽回。更为重要的,涉案明星所代言的产品品牌形象会由此而深受打击,其间的利益损失是难以估量的。
例如李代沫吸毒后,收购了《中国好声音》经营方梦想强音20%股份的浙富集团,股价连续暴跌,市值蒸发近41亿元;张柏芝艳照门事件后,她代言的产品,从国际化妆品牌降格为妇科洗液;而泰格.伍兹的丑闻事件,更是使其代言的品牌的影响力,出现了负增长30%的恶劣后果。由此可见,明星代言品牌的影响力有多大。
如果从合同角度来说,品牌商与明星及其经纪公司签订代言合同,主要是基于明星正面影响力所能带来的广告效应。由于明星个人原因导致影响力受损显然无益于甚至有害于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品牌商将广告撤下、终止合同是品牌商所享有的权利,而且这种终止合同的权利显然已被广大品牌商所接受并运用于具体案例。
总的来说,基于合同代言期间,如果因明星个人原因导致所代言品牌的形象受损,是应该按违约处理的。如果对品牌造成伤害,被代言品牌可以依此对明星及其经纪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品牌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合同权利的应有之义。
所以说,这种索赔诉讼显然有利于挽回品牌商本身的损失和声誉。但同样也给娱乐圈中的明星们上一节法制课。毕竟一个明星在电视银屏上代言一种品牌不能一演了之,还应背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而这种社会责任显然不能流于口头谴责的文字层面,更应通过索赔外化为一种可见的责任来实现,这也是对代言明星所负责公司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