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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不公告怎么办?

杨永建律师     2015-03-25 阅读:249

杨永建 律师

执业律所 : 杨永建

联系电话 : 13231163872

我把律师当做事业而非职业,我会为之奋斗终生。责任、良心是律师的生命线。欺骗当事人就是欺骗律师自己。

导读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根据《政...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属于人民政府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依法公开就是行政不作为。《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对于政府征地不公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我们由三条途径可以选择,第一条是向应该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政府的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反映,由上级有关机关督促公开。这条途径比较快捷,但也存在很多弊端,主要是,上级有关部门相互推诿,问题往往得不到解决。第二条是向应该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政府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这一条路子简便可行,且一般复议机关能够在复议过程中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责职,即使不能督促履行,复议机关一般也会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且大部分都是政府机关败诉。第三条途径是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条路子和行政复议相似,但其最大的缺点是,法院立案难、审理时间长,且判决难以执行。但其也有比行政复议的优越之处,表现在,法院会开庭审理,给当被告的政府一定的压力,且政府提交的材料、证据一般是可以复印的。而复议机关一般不允许当事人复印有关材料,只允许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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