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批准之后农民的知情权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方案经批准后,要进行两公告。一是征收土地公告,一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于征收土地公告是这样规定的: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主要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以及安置途径等事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办法》是这样规定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征地批准之后的两公告也是农民知情权的重要体现,但实践中,很多政府不进行征地公告,这种情况只要是很多政府少批多占,不敢进行公告。另一种情况只进行征地公告,不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用心是告知农民,征地已合法批准,你必须交出土地。由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涉及如何补偿农民,如何安置失地农民的问题,怕农民不服上访或打官司,就不予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