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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审讯室受伤承诺不追责获赔30万

王凤明律师     2015-03-25 阅读: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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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河南男子审讯室受伤承诺不追责获赔30万昨日,河南省登封市公安局负责人证实,因为在派出所审讯室内被打伤,造成耳膜穿孔,该市男子梁松帅获得了警方30万元的赔偿,并签订协...




河南男子审讯室受伤承诺不追责获赔30

昨日,河南省登封市公安局负责人证实,因为在派出所审讯室内被打伤,造成耳膜穿孔,该市男子梁松帅获得了警方30万元的赔偿,并签订协议承诺不再追究当事民警。不过,梁松帅最近准备放弃这个承诺。

这份赔偿协议签订于2014年1月14日,甲方为登封市公安局,乙方为梁松帅,协议落款处盖有登封市公安局的公章。该协议上还有两名见证人,为登封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建勋及登封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陈玉辉。

梁松帅和赵建勋都向南都记者证实了这份协议的真实性。协议书称,2013年11月27日晚,梁松帅在登封市公安局卢店派出所审讯室被民警打伤,造成耳膜穿孔,“现经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达成协议,登封市公安局一次性赔偿梁松帅现金30万元,梁松帅不再追究派出所民警的任何法律责任,且永不反悔。

梁松帅说,被打伤的第二天下午,他被卢店派出所释放,之后在郑州住院治疗了14天,出院后,他多次到郑州市公安局和河南省公安厅上访,控告打伤他的警察邓慧勇、任林林和平胜超。

登封市公安局则提出赔偿,双方沟通一个多月后,于2014年1月14日签订上述协议。“公安局内部人告诉我,协议书是登封市公安局法制科写的,斟酌了至少半个月。”

[律师说法]

该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协议中有关赔偿30万元的内容,合法有效;而“不再追究派出所民警的任何法律责任”这部分内容,无效。如果伤害后果达到轻伤以上,实施打人行为的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而追究刑事责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其它国家机关或组织、个人无权行使,也无权放弃,即便被害人(受害人),其放弃行为也无效。

放弃无效承诺,不承担违约责任。

了解、掌握了犯罪事实的人,对犯罪行为或行为人,可以报案、、控告。

登封市公安局副局长及登封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作为见证人见证这样一份协议,合不合法?合不合规?合不合理?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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