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男女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出资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不能请求分割该不动产;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则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男女双方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改不动产进行按份分割,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主要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男女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出资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不能请求分割该不动产;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则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男女双方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改不动产进行按份分割,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主要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