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驴找马”不可取
春节过后,鉴于多种原因,很多人选择跳槽,说走就走或许并不可取,往往给自己带来的就是麻烦。
郭琳琳入职到一家公司后,公司曾出资1.5万元让其参加一项专门的技术培训。郭琳琳培训归来,负责的工作担子重、责任大,平时忙得不可开交,甚至常常不得不“白加黑”“5十2”,收入却不能让自己满意。2014年春节后,郭琳琳考虑再三,终于决定“跳槽”。因担心被公司拒绝,郭琳琳选择了不辞而别。不料,一个月后,郭琳琳却收到法院寄来的公司的起诉状副本,要求其赔偿1.5万元培训费用。
李笑妍是一家公司的高级业务主管。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李笑妍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的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业。否则,需向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2014年春节期间,见同窗好友一再宣称自己收入如何高、工作如何舒服,李笑妍越发感到自惭形秽。茫然之中,还是“跳槽”了。公司随之向其索要5万元违约金。
跳槽不当需赔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不管是郭琳琳还是李笑妍都是违法单方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有理由要求其赔偿。“跳槽”是可以的,但是跳槽需要按照要求来,否则劳动者自己也要惹上一身官司。